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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号**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1月16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5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逮捕,6月6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 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1日,被害人邹某某与许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邹某某承租许某乙位于**大道**号随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房屋,租期从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邹某某使用该房屋经营某某超市。2018年11月30日,随州市某某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随州市曾都区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随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邹某某以合同未到期拆迁需要补偿为由未答应搬离,后由被告人许某甲处理此事。2019年12月13日早上,许某甲组织多人到邹某某经营的某某超市强行向外搬离货物被邹某某制止。2019年12月15日7时许,许某甲在明知该超市内存有商品货物的情况下,又组织多人,雇请挖机对超市房屋结构进行拆除,致使房屋结构倒塌将超市内的商品货物毁坏。案发后,经价格鉴定,随州市某某超市被毁坏的商品和其他在用财物的损失价格为1558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许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汪某某、沈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许某丙、温某某、周某某、沈某乙、卢某某、胡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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