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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滥伐林木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队,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镇**村**组李某某家的林木采伐。经鉴定,采伐地块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采伐株数66株,采伐立木蓄积量为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李某某、许某乙、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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