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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居委**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20204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吴某某(在逃)来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路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无人超市,通过微信扫码进入超市内,盗走12包不同品牌的香烟(无法估价)。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香烟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谅解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1块。

二、2019年12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王某甲(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下同)来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路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无人超市,通过微信扫码进入超市内,盗走5包不同品牌的香烟(无法估价)。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香烟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1块。

三、2019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王某甲来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路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无人超市,通过微信扫码进入超市内,盗走7包不同品牌的香烟(无法估价)。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香烟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3块。

四、2019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王某甲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幼儿园附近一停车场,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YL****的双菱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无人看管和没有锁车头,二人便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王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车牌拆下和扔掉,许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1100元销赃给李某某(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被许某甲和王某甲花光。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赃物双菱牌二轮摩托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机动车信息复印件、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甲和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揭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五、2020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王某甲来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路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无人超市,通过微信扫码进入超市内,盗走4包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74元)、7包其他不同品牌的香烟和2盒牛肚自煮火锅套餐(无法估价)。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香烟等物品进行分赃。当日凌晨4时许,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提取扣押到黄鹤楼香烟2包,已发还被害人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黄鹤楼香烟2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1块。

六、2020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王某甲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小区停车棚,见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元)无人看管和没有锁车头,二人便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由许某甲坐上盗得的摩托车,王某甲驾驶作案工具摩托车在后面用脚蹬着盗得的摩托车前行,当行至榕城区**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抓获许某甲,扣押到被盗摩托车一辆,王某甲驾驶作案工具摩托车摩托车逃离,被盗摩托车现暂扣在揭阳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因被害人谢某某未能提供该车的相关购买手续和凭证,暂未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赃物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综上,被告人许某甲总共盗窃6次,涉案数额共人民币6024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的家属已代为归还被害人江某某、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江某某、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块。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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