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0********,汉族,中专文化,职业:“美团”送货员,住黄山市祁门县**镇**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因在网上赌博输钱,急需在网上还贷款,便产生窃取他人财物的想法。自2019年8月以来,许某甲多次驾驶车辆从祁门县城出发独自一人前往塔坊镇利芳超市、芦溪乡信缘超市盗窃香烟四次,共盗窃各类香烟二十一条,所窃得香烟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另一部分变卖给祁门县立兴商贸公司、祁门县红娟超市、祁门县中伟网吧、祁门县喜结良缘店铺等处,所得赃款用于还网络贷款。

一、2019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甲独自驾车前往祁门县**坊镇利芳超市,先后两次采取翻墙进入现场的方式,在祁门县**坊镇利芳超市盗窃香烟,共窃得三条硬中华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三条金皖牌香烟。

二、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独自驾车前往祁门县**坊镇利芳超市,采取翻墙进入现场的方式,在祁门县**坊镇利芳超市盗窃香烟,共窃得两条硬中华香烟、一条黑松牌香烟。

三、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许某甲独自驾车前往祁门县**坊镇利芳超市,采取翻墙进入现场的方式,在祁门县**坊镇利芳超市盗窃香烟,共窃得两条软中华香烟、一条金皖香烟。

四、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许某甲在对祁门县**坊镇利芳超市盗窃完毕后,驾车前往祁门县**乡信缘超市,在祁门县**乡信缘超市仓库处,采取攀爬、破坏锁匙等方式进入现场后,共窃得五条黑利群香烟,二条黑松牌香烟。

2019年10月10日,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许某甲所窃得香烟总价值为7397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的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和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图片、卷烟价格目录表、刑事谅解书、付款说明及收条、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黄某甲、汪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黄某乙、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退赔全部犯罪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5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