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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O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2018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13日释放证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 被告人许某甲驾驶一辆女庄摩托车经过被害人林某甲猛位于潮阳区**镇***巷**号的住宅楼时,发现该住宅没有人居住,便萌生入室盗窃财物的念头。随后,许某甲便在该住宅楼的大门口处找到一条钢筋条,并用钢筋条将该住宅大门的门锁撬开,许某甲进入住宅后在一楼没有搜获财物,便在一楼的客厅处拿了一把螺丝刀后窜上该住宅楼二楼,因二楼客厅左侧的房间有上锁,许某甲便在客厅拿一只塑料凳子将该房间门的玻璃窗砸碎,后许某甲在二楼的三个房间出翻找财物,并在现场拿了一个黑色袋子,将林某甲猛放在房间中的两瓶1500毫升轩尼诗洋酒(价值人民币6430元)、一瓶1000毫升轩尼诗洋酒(价值人民币2150元)、一瓶700毫升轩尼诗洋酒、两瓶蓝带“拱桥”洋酒,一瓶700毫升“VS0P”洋酒(价值人民币387元)、两瓶红酒及一条中华软盒香烟和一台明基牌17寸台式电脑显示器装在该袋子中,后许某甲便带着盗窃得手的物品驾车逃回自己位于潮阳区**镇****坑***巷*号的家中,许某甲将盗窃来的物品藏放在家中后又驾车返回林某甲猛的住宅楼下,将林某甲猛楼下的大门关好再驾车返回家里。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许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及辨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甲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属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76

附: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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