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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号路边,发现被害人蓝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长安牌SC7130型轿车(车牌号粤DKB****),后二人趁四周无人之机,由同案人黄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车门,后被告人许某甲进入车内搜掠,并在车内找到备用钥匙。随后,被告人许某甲、同案人黄某某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同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潮州市饶平县新圩镇一汽修厂,所得钱款被二人瓜分、挥霍。

同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同案人黄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10号***房被民警抓获。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赃车的参考价值为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赃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翁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4.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6.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检验报告;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夏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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