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无业,群众。其因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许某甲于2014年因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害人谢某某驾驶动车来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某某村*巷**号,随后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公共停车处并锁上电子锁。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6月4日凌晨途经此处,遂将被害人电动车盗走。
许某甲于当日上午将电动车转移到霞山区南站**附近卖给一名讲普通话的男子,得款700元人民币。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害人取车之时发现电动车被盗遂报警。
被害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失窃电动车的税票以及合格证,本案涉案电动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3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扣押赃物、作案工具、扣押清单;
二、鉴定意见;
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六、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截图;
七、刑事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
八、人口信息资料;
九、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该人有数次盗窃犯罪前科;许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挺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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