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窝藏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苑*-*-****室为许某乙(网上逃犯)和刘某某(网上逃犯)提供住所,并安排许某乙和刘某某到鹿泉区**景区上班。2018年10月份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许某乙向许某甲讲述其和刘某某曾在湖南涉嫌犯罪的经过和事实后,许某甲依然为许某乙提供住所、安排工作,并在许某乙过年回湖南老家和返回鹿泉区时,使用自己的汽车接送许某乙,防止许某乙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28日,许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七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升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铺**村**组**号,电话:186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