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苑*-*-****室为许某乙(网上逃犯)和刘某某(网上逃犯)提供住所,并安排许某乙和刘某某到鹿泉区**景区上班。2018年10月份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许某乙向许某甲讲述其和刘某某曾在湖南涉嫌犯罪的经过和事实后,许某甲依然为许某乙提供住所、安排工作,并在许某乙过年回湖南老家和返回鹿泉区时,使用自己的汽车接送许某乙,防止许某乙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28日,许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七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万升武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铺**村**组**号,电话:186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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