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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聚众斗殴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63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许某甲与池某某(已起诉)等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茶上茶打牌,因池某某怀疑被告人许某甲有诈赌行为,双方发生纠纷并相约斗殴。2019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池某某纠集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某、温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附近等被告人许某甲一方,被告人许某甲纠集“啊壮”(身份待查)、蔡某某(刑拘在逃)携带甩棍、刀具到场,后双方均持械互殴,被告人许某甲在互殴中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许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病历、身份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章某甲、陈某甲、黄某某、苏某某、周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及其同案犯严某某、池某某、林某乙、林某甲、吴某某、章某乙、许某乙、许某丙、丁某某、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勘验笔录、体表伤情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小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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