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三组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3********,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家属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的父亲许某乙于2009年**月**日死亡,许某乙死亡后,许某甲未予及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继续领取许某乙的养老保险金;2014年**月时,许某甲隐瞒许某乙早已死亡的事实,欺骗**街道办事处和原**派出所民警,声称其父刚刚死亡,并开具了死亡证明介绍信。据此介绍信伊通满族自治县********局于2014年停发了许某乙的养老保险,并按2014年标准支付了丧葬费。经核算,2009年丧葬费补助金为1.08万元,2014年丧葬补助金为2.06万元。许某甲共计诈骗丧葬补助金0.98万元。同时许某甲还多领取了2009年**月至2014年**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8.65万元。许某甲共计诈骗金额为96356.4元,现许某甲已经将全部违法所得退回********局。2020年10月27日许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社保退回银行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确认单、情况说明、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取证单、许某乙领取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供述;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隐瞒事实真相,冒领已故父亲许某乙养老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乐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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