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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210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因赌博导致债务缠身。2018、2019年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款的名义从许某丁处骗钱;又以去河南郑州领取巨额彩票奖金需要资金为由从许某丁处骗钱;共计从许某丁处骗得30万左右。2020年8、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虚构投资口罩生意、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母亲需要缴纳医保等理由,多次从刘某某处共计骗得82万余元。被告人许某甲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赌博、偿还债务、个人开销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许某丁、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许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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