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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贪污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东海县**镇**村委会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3年至2015年,在担任东海县**镇**村村委会**期间,在**镇**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伙同东海县**镇**所**付某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截留等方式侵吞危房改造补贴资金55000元,其中许某甲个人分得2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付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在**村**组村民许某乙未实际建房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许某乙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许某甲分得5000元。

2.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付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在**村**组村民曹某某未实际建房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曹某某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许某甲分得4000元。

3.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付某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在**村**组村民李某甲未实际建房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李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许某甲分得5000元。

4.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付某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在**村**组村民李某乙未实际建房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李某乙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许某甲分得5000元。

5.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付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在**村**组朱某某危房改造过程中,隐瞒危房改造资金金额,截留朱某某危房改造资金6000元私分,许某甲分得3000元,另许某甲单独截留1000元。

2020年4月8日,许某甲主动退赃23000元。

案发后,许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许某甲任职证明文件、农户危房改造申报资料、提取农户危房改造款的取款凭证、危房改造文件等书证;

2.许某乙、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顾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及同案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与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甲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小龙

2020年1110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25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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