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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乡**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至2018 年2 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雇佣许某乙(已判刑)、许某丙(已判刑)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非法揽注猜码,参与“六合彩”外围非法赌博。

经查,许某乙、许某丙接受张某某、许某丁、许某戊等6 人投注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206689 元,并均上报给被告人许某甲。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许某甲向诏安县公安局退缴赌资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许某己等8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非法赌博,为获取利益,接受他人投注,涉案金额为2066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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