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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614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里**幢**号,住普宁市**乡**村。系*甲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已被吊销执照,以下简称*甲公司)副总经理。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嫌疑,于2018年1月1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以被告人许某某以*甲公司保税手册为其他公司出口货物的事实

1.深圳市*甲货运有限公司受广州*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安排粤B71****牵引车拖柜号为PONU728****集装箱于2005年12月3日前往深圳市**镇**村**工业区**大道东侧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厂(简称**厂,下同)装载VCD机5600台,运至蛇口SCT码头。2005年12月5日,被告人许某甲利用*甲公司保税成品出口指标委托深圳市*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下同)申报出口,*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于2005年12月5日以*甲公司名义使用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贝宁,报关单号为046******。

2.受广州*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乙货运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派粤B36****牵引车拖柜号为TGHU836****集装箱,到**厂装载VCD机3640台、DVD机1560台,运至蛇口SCT码头。2005年12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利用*甲公司保税成品出口指标委托*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使用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贝宁,报关单号为046******。

3.被告人许某某经与深圳市*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业务经理王某某等人商量,被告人许某某同意以*甲公司保税成品出口指标为*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出口货物。受*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委托,深圳市*甲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甲运输公司,下同)于2006年1月9日派粤B42****牵引车拖PONU0912523集装箱,到深圳市宝安区**村**工业区**栋深圳*甲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甲电子公司,下同)装载DVD机3750台,运到蛇口集装箱码头,由*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于2006年1月11日以*甲公司名义使用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希腊,报关单号为046******。

4.受*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委托,*甲运输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派粤B43****牵引车拖WHLU5249255集装箱,到深圳市**工业村**工业区*栋深圳市**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电信技术公司,下同)装载VCD机3105台,运到蛇口集装箱码头,由*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于2006年1月21日以*甲公司名义使用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香港,报关单号为046******。

上述4票出口货物系**厂、*甲电子公司、**电信技术公司在国内购料并在国内生产,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假冒其本公司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并申报出口,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81130.31元。

二、将保税料件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事实

*甲公司将保税料件生产出成品后,在广州等地销售牟利。200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对*甲公司下厂稽查时,查获该公司短少保税料件“DVD激光头”26111个,“VCD机芯/含激光头/有支架”25218个,“DVD机芯”9786个。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偷逃税款人民币79355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身份材料,订舱单,提单,出口电放申请书,*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装货联系单,深圳*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集货物托运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复核表、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委托书、报关资料、出境货物通关单、集装箱交接单,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厂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包装清单等,深圳市*甲电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派件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深圳市**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集装箱交接单,*甲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工登记资料,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进口货物、加工贸易手册等;2.证人证言:许某丙、王某乙、邓某某、兰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王某甲、余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关计税字(06-04)0165号《深圳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深关计税字(06-04)0166号《深圳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海关监管,以其他企业用国内料件生产的产品替代本公司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出口,骗取海关核销保税货物、物品,同时将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1074682.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祥温

2018年7月9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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