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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重婚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重婚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重婚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至2019年,被告人许某甲在与赵某某婚姻持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宫某某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子,并长期在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小区**号楼**室居住。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入职申请表、亲子鉴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原某某、薛某某、朱某某、宫某甲、宫某乙、周某某、于某某、许某乙、王某乙、宫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甲及涉案人员宫某某的供述;监控录像光盘、录音监听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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