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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重婚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街**号,2013年10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2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重婚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与宁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识了定兴县**村肖某甲,2014年二人开始非法同居,2016年11月7日,肖某甲生育一子取名许某丁,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许某甲”和“肖某甲”是“许某丁”的生物学父、母亲。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甲与肖某甲在定兴县**饭店给许某丁举办满月宴,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许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许某甲、宁某某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肖某甲、许某丙结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党员关系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肖某甲、史某某、许某乙、许某丙、张某某、肖某乙、唐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公安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婚姻法律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革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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