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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采取翻墙入院、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东海县**乡**村高某某卧室,后高某某欲报警,许某甲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在公安机关上缴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刘某某、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许某庚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06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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