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甲从上线许某乙处非法购买活塞筒限位槽五件套等抢支配件,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抢支。2019年8月8日许某甲非法组装的火药动力抢支及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甲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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