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迁安市**镇**村。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2017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迁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甲在自己家中通过互联网在百度上搜索有关制造气枪的相关知识,同时在网上购买灭火器罐、气压阀、钢管、钢珠、气筒等物,然后在自家后院用切割机、电焊机制作枪托、扳机、把手组装成枪支。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制造气枪一把,后被本村许某乙以200元购买,现该枪支已于2016年冬季被许某乙拆毁,仅剩部分灭火器罐被迁安市公安局提取。
2、2016年夏季,被告人许某甲应陈某某的要求,在陈某某家中,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枪支部件,为陈某某制造气枪一把,现该枪支己被迁安市公安局扣押。
3、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自己家后院,应杨某某的要求,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枪支部件为杨某某制造气枪一把,现该枪支己被迁安市公安局扣押。
4、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许某甲在自家院内,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枪支部件制造气枪一把,以1500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后该枪支被张某某拆毁,部分枪支部件被扣押。
5、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许某甲在自己家院内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枪支部件制造气枪一把,现该枪支已被迁安市公安局扣押。
2017年11月16日,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甲制造的三支枪支均属于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支付宝购买枪支配件记录、扣押清单、协查函、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崔海霞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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