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始被告人许某甲从诸暨市**镇**村村民许某乙处租来位于村内**土地18亩,在未办理任何土地审批的相关手续前提下,私自挖了2个水塘,并搭建了七个鸭棚以及4间小房子。改变了该处土地用途,造成了大量耕地毁坏,并一直延续至今。
2019年8月经诸暨市暨阳国土咨询勘查测绘有限公司勘测,被告人许某甲使用**镇**村土地总面积0.5744公顷,全部为水田。
2019年10月经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上述5744平方米(8.61亩)的耕地耕作层被破坏,确定上述地块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严重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材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税务登记证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鉴定结论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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