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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64****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东山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利用当民间“会头”的形式,以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7年6月因资金链断裂而“倒会”,无法归还会款,故关闭通讯外逃。现已查明,被告人许某甲向陈某某、方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35名非法吸收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219250元。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银行账目、会本、借款凭证;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归案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许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方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19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生

检察官助理:蔡丽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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