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东山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利用当民间“会头”的形式,以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7年6月因资金链断裂而“倒会”,无法归还会款,故关闭通讯外逃。现已查明,被告人许某甲向陈某某、方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35名非法吸收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219250元。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银行账目、会本、借款凭证;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归案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许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方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19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生
检察官助理:蔡丽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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