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4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租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公园路175号的二楼铺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先后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业务员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向老年人群体进行公开宣传,以购买公司会员卡购物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50名群众存款770余万元。
2018年8月30日23时48分,民警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松韵路二段21号附4号“圣多美商务宾馆”抓获被告人许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收据、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许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捌册,银行流水拾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