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黄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分公司飞鹰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山**旅游集团在本市注册成立黄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分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分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干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该些公司根据黄山**旅游集团的要求,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采用散发宣传单、组织免费旅游、业务员推荐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华商卡、晚晴业务等项目,并以与投资者签订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合作协议书等形式,以年化12%-15%的利率吸收资金。
被告人许某甲自2016年2月底至2017年7月期间在杭州江干分公司工作,历任飞鹰队业务员、主管、经理,从团队或公司业绩中获取提成,其本人及其管理团队共计帮助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615000元,涉及投资人26人,造成投资人损失2980700元,许某甲获得提成及工资人民币5万余元。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在其姐姐许某乙的陪同下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及专用收据、合同补充协议、**商贸有限公司协议书及专用收据、扣押清单、交易凭条、个人业务账务回单、调取证据清单、审计报告、许某甲吸资情况明细表、情况说明、合作协议书、工商登记材料、起诉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操某某、许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叶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姚某某、包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订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许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虞红平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联系电话:1362186****)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7册、审计报告3份、补充材料6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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