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60**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汉寿县酉港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8月1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属于禁渔区的汉寿县西洞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澧水**水域采用地笼网捕鱼的方式捕捉小龙虾等水产品17.5公斤,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地笼网系禁用渔具。

到案后,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汉寿县公安局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捕鱼地点示意图、起获地笼网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及查获水产品照片、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南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汉寿县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通告》、《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汉寿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关于许某甲涉嫌在常年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所使用的渔法认定意见及被告人许某甲户籍信息等;2.证人黄**、熊**、熊**所作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钢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