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森林公安局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甲自2008年开始至2020年5月,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高堂镇西林村对面一山地通过竹竿拉设鸟网的方式进行猎捕鸟类,后不定期前往该拉设鸟网处查看鸟类猎获物,期间,将捕获的三只带脚环的赛鸽出售给吴某某,其它鸟类猎获物带回家烹煮食用。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并对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网7袋;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许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友雄
检察官助理:黄春晓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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