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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许某以能给被害人晋某某将侯马市某小区6号楼*单元*室房子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为由(购房合同上的购买人是晋某某前男友张某),通过需要请客吃饭送礼、房产过户手续费用等名义,先后从被害人晋某某手中骗取103760元。被告人许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晋某某104000元,被害人晋某某出具了对被告人许某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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