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某苑某号楼西单元X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尹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郭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底至2018年初,尹某某利用郭某的信任,纠集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与郭某一起赌博,尹某某为王某某、许某某提供赌资,赌博中相互配合,在郭某输掉所带现金后,借钱给郭某继续赌博,形成以王某某为债权人的赌债;赌博结束后,王某某、许某某将赌资与所赢现金一并交还尹某某,以此骗取郭某钱财。在索要赌债中,在郭某无力偿还时,尹某某与许某某共谋,以许某某姑父的名义将自己的钱借给郭某,骗取利息。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22日,尹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在阎良区兰欧尚品酒店与郭某赌博,骗取郭某现金20000元。
2.尹某某与许某某共谋,以许某某姑父的名义将自己的钱借给郭某,骗取利息。2017年9月下旬,借给郭某100000元,骗取利息10000元;2018年1月上旬,借给郭某150000元,骗取利息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账单等;
2.被害人郭某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与同案犯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骗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阎良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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