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许某金,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87********,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汕头市潮南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顺治,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5********,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某{$甲}、某{$甲},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民,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金等3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许某金为牟取非法收入,通过同案人“HQ”(微信昵称,姓名不详,在逃)加入“六年三班”微信赌博群,然后拉了三名微信好友(三人均姓名不详,在逃)加入该微信赌博群,利用“爱玩碣石”网络软件进行赌博,被告人许某金从“抽水”牟利,至被查获,犯罪嫌疑人许某金共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07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郑某治为牟取非法收入,通过同案人“长毛”(微信昵称,姓名不详,在逃)加入“三星”微信赌博群,然后拉了参赌人员刘某蜂、“阿杰”(姓名不详,在逃)加入该微信赌博群,利用“爱玩碣石”网络软件进行赌博,被告人郑某治从“抽水”牟利,至被查获,被告人郑某治共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6000元。
2020年04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陈某民为牟取非法收入,通过同案人陈某哄(姓名不详,在逃)加入“三星”微信赌博群,然后拉了四名微信好友(四人均姓名不详,在逃)加入该微信赌博群,利用“爱玩碣石”网络软件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民从“抽水”牟利,至被查获,被告人许某金共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线索交办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微信支付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金、郑某治、陈某民的供述;5.鉴定文书;6.审讯视频光盘2块;7.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数据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金、郑某治、陈某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金、郑某治、陈某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金、郑某治、陈某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移送审查处理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 黄某玲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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