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栋源贩卖毒品,余少龙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许栋源,男,1990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房,现暂住台山市**广场****房。2020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少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里**楼**号,现暂住台山市**街道**路**号**房。2002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栋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余少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许栋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余少龙联系好贩卖毒品事宜后,于当日20时许去到台山市台城城北新桥路9号楼下附近路段处,贩卖毒品2小包给被告人余少龙,非法得款12900元。交易完毕后,被告人余少龙在上述路段附近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刚向被告人许栋源购买的毒品2小包重32.07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同日20时许,民警在台山市台城沃华时代广场一期停车场内将被告人许栋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2台、被告人余少龙刚才向其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12900元、毒品1小包重1.44克。随后,民警对许栋源的住处台山市时代广场1栋2503房进行搜查,缴获毒品3小包,分别重0.06克、0.19克,0.06克。上述毒品经检验,其中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从被告人余少龙处缴获的涉案毒品的封口袋拭子与被告人许栋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栋源、余少龙的供述。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封装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9、电子数据。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栋源、余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栋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少龙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栋源、余少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少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少龙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栋源、余少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栋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余少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莹冰

检察官助理:王修胜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栋源、余少龙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十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