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许桂东,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桂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桂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桂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桂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桂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许桂东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牌号为苏GM****三轮低速汽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本区龙袍街道345Km+240m路段,遇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双方发生刮擦,电动自行车失控在倒地瞬间被姚某某驾驶的苏A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该路段刮擦碾压,致高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许桂东驾驶苏GM****三轮低速汽车驶离现场,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桂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景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桂东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桂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桂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学云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桂东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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