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许樟兰,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凯旋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樟兰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许樟兰在台湾、兰溪、义乌等地,以高额利率回报作诱饵,以儿子施某某在义乌市开物流公司需要资金为幌子及房子拆迁等理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向张某某、许某某等26人非法集资,用于归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及消费,被告人许樟兰共非法集资296.27万元,归还本金35.05万元,支付利息32.135万元,至案发尚有227.985万元没有归还,具体如下:
1、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其儿子施某某在义乌开快递公司需要用钱、房子有拆迁等理由,并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张保根集资共计28万元,其中含以“王丽”的名字通过许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归还本金5. 7万元,支付利息12. 3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98万元未归还。
2、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其儿子施某某的物流公司需要用钱等理由,并以月息3分至10分及100元/天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黄某某集资8万元,当场扣除利息0.5万元,至案发尚有7.5万元未归还。
3、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儿子在义乌开物流公司需要资金、购买汽车打滴滴用、房子拆迁等理由,并以月息2分至5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夏某某集资,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45万元未归还。
4、2007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儿子做生意及开快递公司需要用钱等理由,并以月息2分至3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许某某集资33万元,归还本金8. 38万元,支付利息8. 8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5.82万元未归还。
5、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房子拆迁的理由,并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钱某某集资借款4万元,支付利息0. 16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84万元未归还。
6、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儿子开物流公司需要用钱等理由,并以月息8分至15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汪某某集资4.6万元,支付的利息1. 6万元。2018年6月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欠款1. 5万元(不包含被告人许樟兰于2017年4月8日出具给汪某某的借款2000元),调解后还款0. 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 5万元未归还。
7、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从以做生意需要用钱等理由,并以月息3分至5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邓某某集资,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 3万元未归还。
8、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资金周转的理由,并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杨某某集资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万元未归还。
9、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急需用钱为由,并以月息5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殷某某集资4万元,支付利息2.58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42万元未归还。
10、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其儿子的开物流公司需要用钱,并以月息3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周某某集资10万元,归还本金1. 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 8万元未归还。
11、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投资资金需要等理由,并以月息2分至3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吴某甲集资至案发尚有65. 72万元未归还。
12、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月息30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吴某乙集资1万元,当场扣除利息300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0. 7万元未归还。
13、2013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物流公司需要用钱等理由,并以月息15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被害人鲍某甲集资4. 4万元,支付利息2.8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6万元未归还。
14、2003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周某某集资25万元,归还本金4. 5万元,支付利息2. 75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 75万元未归还。
16、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给红包的方式为诱饵,多次向金某某集资,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6万元未归还。
17、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通过张翠云以月息15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赵某某集资借款1. 7万元,支付利息0.25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45万元未归还。
18、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通过张某某及其本人以月息5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姜某某集资3万元,归还本金1. 6万元,姜某某收到他人转交的利息750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325万元未归还。
19、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唐某某集资3万元,支付利息0.3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7万元未归还。
20、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50元/天、100元/天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多次向童某某集资借款2.3万元,支付利息0.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1万元未归还。
21、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资金周转的理由,并以月息10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被害人陈某甲集资借款2万元,支付0. 3万元利息,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万元未归还。
22、2007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资金周转的理由,并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鲍某乙集资借款台币42万元,并出具人民币10. 5万元的借条一张,归还新台币5万元(换算人民币1.25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9. 25万元未归还。
23、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物流公司资金周转等理由,并以月息2分至15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丁某某集资借款14. 55万元,归还本金7. 77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 78万元未归还。
24、2017年6月5日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媳妇离婚补偿费用的名义,并以月息0.825分向陈某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至案发尚欠有人民币5万元未归还。
25、2014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其儿子开快递公司需要用钱等理由,以月息1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刘某某集资30. 5万元,归还本金5. 9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4. 6万元未归还。
26、2013年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购房、儿子用车等理由,并以月息1分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宗某某集资至案发尚有10. 3万元未归还。
27、2019年1月14日至案发,被告人许樟兰以朋友在杭州看病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季某某集资2万元,至案发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快递流水帐;
2.书证:抓获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公告、公告照片、借款情况表、关于通报许樟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函、户籍资料、执行和解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个人记账单、自动柜员客户凭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清单、借据、借款人名单、借据复印件、原告提供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保证借款合同、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保证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还款记录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承诺、保证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收据、保证函、民事裁定书、起诉状、收条、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分户明细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关于许樟兰、施某某两位客户投保情况的反馈、太平洋保险单复印件、全国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卢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夏某某、许某某、钱某某、汪某某、邓某某、鲍某甲、周某某、金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唐某某、童某某、陈某甲、鲍某乙、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宗某某、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樟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樟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用于归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及消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二○二○年三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许樟兰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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