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Z574号
被告人许正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 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正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许正伟在成都市郫都区德源北二路政务中心门口盗窃黄某某一辆价值人民5000元的电瓶车。同日,民警根据被盗车辆安装的GPS定位在成都市郫都区蜀都新邨小区挡获被告人许正伟并追回失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正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正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正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正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失物已追回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正伟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正伟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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