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许江南,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8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乡*村**丘**号。2015年7月9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7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江南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许江南利用在**羽绒制品(广州)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公司客户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070758.8元占为己有,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9月25日,许江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许江南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江南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江南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江南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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