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刑诉〔2016〕31号
被告人许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区**号。2011年9月9日因吸毒被陆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建斌,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1998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金水(绰号“水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07年3月22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2007年6月6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6月12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12月1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金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2013年2月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5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世国(绰号“大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0年9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10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飞,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2010年7月22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9月2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3月2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夏冰,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镇**社区**自然村**号。200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7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1月25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同年8月12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峰,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街道**路**号。1991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1997年4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洲、余建斌、吴世国、陈金平、徐飞、徐峰、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金水、夏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日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与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许洲贩卖、运输毒品,余建斌、杨金水、陈金平、吴世国贩卖毒品
1、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许洲通过被告人吴世国的介绍与联系,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将约4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被告人余建斌。毒品由许洲通过快递邮寄至长兴县**街道**弄**号,由余建斌收取。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由余建斌支付给许洲。
2、8月7日,被告人许洲通过被告人陈金平的介绍与联系,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将约6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杨金水。毒品由许洲通过快递邮寄至长兴县**街道**路**号。钱款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由杨金水支付给许洲。同月9日,公安机关在长兴县雉城街道望春南路新兴酒家将该毒品邮包查获,共计甲基苯丙胺602.24克。
3、8月8日,被告人许洲以人民币3万余元的价格将约6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余建斌。毒品由许洲通过快递邮寄至长兴县**街道**弄**号。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由余建斌支付给许洲。同月14日,公安机关在长兴百世快递公司将该毒品邮包查获,共计甲基苯丙胺601.61克。
(二)余建斌、杨金水、徐飞、夏冰贩卖毒品
1、2016年4月1日,被告人杨金水以人民币150元每克的价格将约4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徐飞;徐飞以人民币180元每克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夏冰;夏冰又以人民币200元每克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宋某某、张某某。毒品放置于安吉县新闻中心对面的草地上,由夏冰自行拿取后交给宋某某、张某某。钱款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由宋某某、张某某支付给徐飞,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由徐飞支付给杨金水。
2、6月16日,被告人杨金水以人民币140元每克的价格将约2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徐飞;徐飞以人民币180元每克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夏冰;夏冰又以人民币200元每克的价格将其中20.0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宋某某、李某甲。毒品由杨金水放置于安吉县浦源大道408号过道内,分别由夏冰及宋某某、李某甲自行拿取。钱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由宋某某支付给夏冰,夏冰支付给徐飞,徐飞支付给杨金水。
3、7月18日,被告人余建斌以人民币160元每克的价格将约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徐飞;徐飞以人民币200元每克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姚某某。毒品由余建斌放置于长兴县雉城街道明门大桥附近,由姚某某自行拿取。钱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由姚某某支付给徐飞,徐飞支付给余建斌。
4、7月23日,被告人杨金水以人民币110元每克的价格将约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徐飞;徐飞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夏冰。毒品由杨金水放置于安吉县某酒店停车场,由夏冰通知他人拿取。钱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由夏冰支付给徐飞,徐飞支付给杨金水。
5、8月3日,被告人杨金水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将约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徐飞;徐飞以人民币160元每克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夏冰。毒品由杨金水通知他人放置于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对面820饭店墙边,由夏冰通知他人拿取。钱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由夏冰支付给徐飞,徐飞支付给杨金水。
6、8月6日,被告人杨金水以人民币120元每克的价格将约3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飞;徐飞以人民币160元每克的价格将其中约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夏冰。约28克毒品由杨金水放置于安吉县孝丰车站大门口一垃圾桶后,由徐飞通知他人拿取;约10克毒品放置于安吉县人民法院对面的一棵树边,由夏冰通知他人拿取。钱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由夏冰支付给徐飞,徐飞支付给杨金水。
(三)陈金平贩卖毒品
1、2016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金平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乙。毒品由曾某某送至长兴县雉城街道台苑新村红绿灯处交给李某乙。钱款现金由李某乙通过曾某某支付给陈金平。
2、5、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金平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乙。毒品由曾某某送至长兴县雉城街道台苑新村红绿灯处交给李某乙。钱款现金由李某乙通过曾某某支付给陈金平。
3、5月27日,被告人陈金平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乙。毒品由曾某某送至长兴县雉城街道台苑新村红绿灯处交给李某乙。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由李某乙支付给曾某某。
4、7月28日,被告人陈金平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毛某某。毒品由陈金平放置于长兴县雉城街道仓前街第二个凉亭花坛边的玻璃后,由毛某某自行拿取。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由毛某某支付给陈金平。
5、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金平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毛某某。毒品及钱款现金由两人在长兴县雉城街道老金三发附近的路边当面交付。
(四)徐峰、邓某某贩卖毒品
1、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徐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毒品由被告人邓某某放置于长兴县**街道**路**号弄堂内,由周某某自行拿取。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由周某某支付给徐峰。
2、7月19日,被告人徐峰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毒品由被告人邓某某放置于长兴县**街道**路**号弄堂内,由周某某自行拿取。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由周某某支付给徐峰。
3、7月20日,被告人徐峰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毒品由被告人邓某某放置于长兴县**街道**路**号弄堂内一辆报废的面包车边,由周某某自行拿取。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由周某某支付给徐峰。
4、8月4日,被告人徐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毒品由被告人邓某某放置于长兴县**街道**路**号弄堂内,由周某某自行拿取。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由周某某支付给徐峰。
5、8月8日,被告人徐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毒品由被告人邓某某放置于长兴县**街道**路**号弄堂内,由周某某自行拿取。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由周某某支付给徐峰。
(五)到案及查获毒品
2016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长兴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将被告人余建斌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5克;在安吉县**街道**幢**单元**室将被告人杨金水抓获;在长兴县**街道**村**号将被告人陈金平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18克;在长兴县**街道**弄**号将被告人吴世国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72克;在长兴县**街道**弄**号将被告人徐飞抓获;在长兴县**街道**路**号将被告人徐峰、邓某某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09克。
8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南嘉润宾馆308房间内将被告人许洲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46克;在安吉县孝丰街道G20公安检查站将被告人夏冰抓获。
综上,被告人许洲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1615.31克,被告人余建斌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06.61克,被告人杨金水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741.24克,被告人陈金平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603.92克,被告人吴世国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06.72克,被告人徐飞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44克,被告人夏冰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11克,被告人徐峰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69克,被告人邓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塑料袋等;
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吴某某、姚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余建斌、吴世国、徐飞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6、搜查、称重、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支付宝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被告人余建斌、杨金水、陈金平、吴世国、徐飞、夏冰、徐峰、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或帮助他人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许洲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余建斌、杨金水、陈金平、吴世国、徐飞、夏冰、徐峰、邓某某的刑事责任。在许洲、陈金平、吴世国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洲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金平、吴世国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在徐峰、邓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峰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邓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杨金水、陈金平、徐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陈金平、徐飞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被告人徐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峰、邓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寅行
代理检察员:谢亚平
2017年5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洲、余建斌、陈金平、吴世国、徐峰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杨金水、夏冰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徐飞现在家接受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6723****;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1124****。
2、案卷材料(十七册)和证据。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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