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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海军、邓福军二人抢劫罪)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许海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住**镇**村**城**号。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福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住**乡**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海军、邓福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许海军、邓福军等4人经协商,通过拍肩膀后掉包他人银行卡的方式,盗窃他人银行卡内的钱。许海军、邓福军等4人来到东莞市**镇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见被害人陈某某在柜员机操作查询,遂将柜员机的操作键盘挡住,把一张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扔在地上,说地上的卡是陈某某的卡。见到陈某某没上当并继续在柜员机操作,许海军、邓福军等人遂使用暴力强行将陈某某推离柜员机,并操作陈某某的银行卡。因害怕被打,陈某某不敢上前阻止。后许海军、邓福军等人取走陈某某银行卡内25102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2019年8月23日,公安民警经与江西省监狱管理部门协调,将许海军提押出狱。2019年8月7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区**工业园**栋**楼****有限公司内将邓福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海军、邓福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海军、邓福军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219

附:1.被告人许海军、邓福军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0张)及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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