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许海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海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海山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许海山至晋江市**镇**村**路**号**路上,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494元的“富彭”牌1.5米飞鹰型三轮电动车及车某某(无法估价)。2020年7月12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坊**村沟西“新海浪”网吧抓获被告人许海山。案发后,从被告人许海山处扣押上述被盗三轮电动车发还被害人熊某某。
被告人许海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的三轮电动车;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海山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许海山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海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海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海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海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远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海山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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