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9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经预谋,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彩票网站信息,后以购买彩票的方式通过电信网络对被害人伍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伍某某在晋江市**镇**村百**小区**栋**室被骗走人民币191000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资兴市被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案发后,从被告人许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手机等物;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光盘十三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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