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21号
被告人许瀚匀,曾用名许覃妮、许琴,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瀚匀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1次(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至8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瀚匀因自己缺钱,产生了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随后,被告人许瀚匀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自己家里,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自己的熟人,采取假冒算命大师“山叔”的名义,以为他人算命、消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殷某某、肖某某等人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118496.81元,骗取被害人殷某某共计人民币244060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6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364156.81元,用于自己高消费、赌博、生活开支等。被前述被害人发现后,在追讨下,被告人许瀚匀归还了张某某人民币305614.31元,归还了殷某某人民币3417元,归还了肖某某人民币2200元,共计归还人民币311231.31元。尚有人民币2052925.50元无力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许瀚匀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经过。但未能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交易明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殷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瀚匀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瀚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瀚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瀚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许瀚匀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瀚匀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许瀚匀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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