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许炳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临高县**镇**出租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谢丽果,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临高县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炳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炳纳与被害人许某甲系夫妻,2020年10月份许某甲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被告人许炳纳得知后为泄愤,产生杀害许某甲的想法。2020年11月5日10时许,许炳纳准备了一把尖刀带在身上,在临高县**镇**村其租赁的房屋内,与许某甲就感情问题进行商谈,许炳纳抽出尖刀朝许某甲胸、腹部捅了多刀,并阻止许某甲逃离,邻居陈某某撞门进来抱住许炳纳,许某甲趁机跑出房屋后摔倒,许炳纳立即打电话报警,并与陈某某一起送许某甲到临高县人民医院救治,许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许炳纳被出警的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手机(照片)等物证;
2.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许某乙、吴某某、符某甲、顾某某、符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炳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7.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
8.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等综合性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炳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炳纳为泄愤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炳纳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炳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 江
书 记 员: 孙健良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许炳纳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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