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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爱军非法持有毒品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许爱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乡**村**村**号,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本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爱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本市锦江区**组**号一无名小旅馆开展清查时挡获被告人许爱军。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许爱军右侧裤包里查获一个硬盒红塔山烟盒,烟盒里面有两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固体,一袋为白色固体,一袋为棕色固体。经称量,现场查获的一袋白色固体净重8.85克,一袋棕色固体净重7.71克,两袋固体总计净重16.56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两袋固体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尿检,被告人许爱军吗啡、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上述毒品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视频、检查、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爱军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6.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爱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爱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爱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许爱军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许爱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江恺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爱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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