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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爱华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许爱华(曾用名王华),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组,住当阳市**********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被当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8年、2005年3月、2016年8月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六年、二年零九个月,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爱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许爱华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南郡天下小区、贸易中心小区租住期间,先后4次在其租住屋容留吸毒人员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爱华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南郡天下小区**栋**单元**室容留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许爱华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贸易中心小区**栋租住屋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许爱华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贸易中心小区**栋租住屋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4.2020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许爱华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贸易中心小区**栋租住屋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爱华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爱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爱华在其租住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爱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许爱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许爱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爱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爱华现被监视居住于当阳市**路**段**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87170****,1567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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