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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爱莲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爱莲,曾用名许艾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1********,蒙古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委员会**、**政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座**室。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6月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爱莲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6月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本案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爱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伙同他人先后非法收受15名企业主、被管理对象、下属人民币373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9万美元、股权100万股(价值146万元,分得58.4万元)、冬虫夏草含片6盒(价值17.4万元)、间充质干细胞注射费15万元。

(一)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信用社**关某某3万元

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委员会**、**政府**,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信用社**关某某1万元,共计3万元。

(二)与严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许爱莲系**关系)共同收受通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原**孟某某100万股股权

2007年9月,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向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严某某提出让其帮助购买**生物公司的原始股,严某某向孟某某索要了100万股的原始股额度后,商定从中分给被告人许爱莲40万股,被告人许爱莲出资40万元以秦某甲的名义代持。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每股的正常市场价格为2.46元。据此,被告人许爱莲实际持有上述40万股原始股,购入价格低于市场价58.4万元。

(三)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委员会**、科尔沁区**局**赵某某3万元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委员会**、科尔沁区**局**赵某某1万元,共计3万元。

(四)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委员会**杨某某3万元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委员会**杨某某1万元,共计3万元。

(五)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委员会**沙某某3万元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委员会**沙某某1万元,共计3万元。

(六)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院**王某甲3万元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院**王某甲1万元,共计3万元。

(七)收受时任通辽市**院**郭某甲3万元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通辽市**院**郭某甲1万元,共计3万元。

(八)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农场**、**街道**委员会**张某甲3万元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通辽市**局**期间,先后3次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农场**、**街道**委员会**张某甲共计3万元。

(九)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高中**郭某乙2万元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许爱莲担任科左后旗**委员会**、**政府**期间,接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高中**郭某乙的请托,帮忙给其亲属包某某调整工作,在家中收受郭某乙2万元。

(十)收受通辽**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出资人王某乙10万元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许爱莲担任科左后旗**委员会**、**政府**期间,接受王某乙的请托,帮助**公司得到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在家中收受王某乙10万元。

(十一)收受通辽市个体经营者陈某某20万元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许爱莲担任科左后旗**委员会**、**政府**期间,接受陈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建设工程,通过史某某在家中收受陈某某20万元。

(十二)收受通辽市**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某乙10万元

2013年5、6月份,被告人许爱莲担任科左后旗**委员会**、**政府**期间,接受张某乙请托,帮助和支持其在科左后旗开发**温泉度假村项目,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乙10万元。

(十三)收受内蒙古**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史某某130万元、9万美元、冬虫夏草含片6盒(价值17.4万元),接受间充质干细胞注射费15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科左后旗**委员会**、**政府**期间,接受史某某请托,为史某某承揽科左后旗**工业园区**绿化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许爱莲共计收受史某某财物130万元、9万美元、冬虫夏草含片6盒(价值17.4万元接受间充质干细胞注射费15万元。

(十四)收受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骆某某50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许爱莲担任科左后旗**委员会**、**政府**期间,接受骆某某请托,帮助其拨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人许爱莲在办公室收受骆某某50万元。

(十五)收受通辽市**园艺有限公司**韩某某130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科左后旗**委员会**、**政府**期间,接受韩某某请托,为韩某某承揽科左后旗**局发包的绿化工程及结算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某共计130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局**张某丙135万元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向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严某某提议,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出让原通辽市科尔沁区**放映公司办公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严某某表示同意,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

2006年11月,时任科尔沁区**局**张某丙与秦某乙共同出资200万元,通过借用辽宁**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了该块土地。2006年12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过程中,被告人许爱莲以打点相关领导为由要求张某丙提供100万元。张某丙在被告人许爱莲办公室交给被告人许爱莲70万元后,约定由被告人许爱莲为其垫付30万元,并承诺按2.5分的月利率向被告人许爱莲支付利息。2010年,该地块被拆迁后张某丙以给付30万元本金和利息的名义,通过秦某乙送给被告人许爱莲65万元。以上共计135万元。

(二)收受原通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某155万元

2008年4月,被告人许爱莲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员会**、**政府**期间,通过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严某某为肖某某、刘某某夫妇出资成立的**公司入驻通辽市**工业园区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许爱莲多次收受肖某某财物共计1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爱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373万元、9万美元、股权100万股(价值146万元,分得58.4万元)、冬虫夏草含片6盒(价值17.4万元)、间充质干细胞注射费15万元;被告人许爱莲作为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290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许爱莲的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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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许爱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十一册,光盘两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查封房产明细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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