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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瑞清故意伤害案)_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新检刑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许瑞清,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7********,文盲,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201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原判刑期起止为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2019年2月28日投入雁北监狱一监区服刑,现余刑至2023年7月22日。

本案由湖南省雁北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瑞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许瑞清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吕某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瑞清,听取了被害人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4日,我院告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因被告人许瑞清平时在监狱的表现材料需要补充,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瑞清在服刑期间又有犯罪,主要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1日下午13时52分,在4号厂房(一监区生产车间)4区北4位置,被告人许瑞清与受害人吕某某因言语交流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许瑞清先动手打受害人吕某某,两犯遂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架过程中,吕某某的右锁骨被嫌疑人许瑞清打伤,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两犯未再发生肢体接触。2020年1月8日受害人吕某某伤情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许瑞清供述材料,受害人吕某某的供述材料,目击证人谢某某、张某甲、朱某某、肖某某、张某乙的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案发时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瑞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瑞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瑞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生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许瑞清现羁押于雁北监狱。

2.案卷材料一册。

3.视频光碟两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6.被告人许瑞清平时的表现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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