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瑞,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4日、5月31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4月30日、6月28日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瑞以在新疆投资天然气、网络移动工程、煤炭贸易等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赵某甲、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400余万元,已归还4500余万元。分述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赵某甲等人非法吸收资金480200元,已归还771450元;
2.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陈某甲等人非法吸收资金320000元,已归还185000元;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瑞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赵某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4108000元,已归还3138300元;
4.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瑞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江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8279100元,已归还6190900元;
5.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陈某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470000元,已归还301050元;
6.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6131400元,已归还5952490元;
7.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朱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24385340元,已归还2871304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合同、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附:
1.被告人许瑞现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