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54号
被告人许生帝,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许生帝、何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将上述二案件合并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购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许生帝购买毒品,许生帝将被告人何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刘某某。何静收到刘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后将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包装好交给许生帝,随即许生帝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A区五金标件批发市场门口将上述可疑物交付给刘某某。
2020年9月22日晚,购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许生帝购买毒品,许生帝将被告人何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刘某某。何静收到刘某某转账人民币820元后将一包净重0.71克的晶体状可疑物和两颗净重0.17克的片剂状可疑物包装好交给许生帝,随即许生帝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A区五金标件批发市场门口将上述可疑物交付给刘某某。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刘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从许生帝处提取并扣押其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许生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何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城丽景B6栋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到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晶体状可疑物、片剂状可疑物照片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生帝、何静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提取、扣押、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生帝、何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生帝、何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生帝、何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生帝、何静分别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生帝、何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生帝、何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生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何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生帝(联系方式1572307****)、何静(联系方式1572313****)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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