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留鑫,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许留鑫曾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8月2日、2004年1月14日、2006年5月23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5年8月2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12月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九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留鑫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留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留鑫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留鑫,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15日间,被告人许留鑫在本市**厂门前等地,先后盗窃作案5起,采用搭线等方式窃得陈某某等人停放的电动车等物,价值人民币计84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许留鑫在本市**厂门前附近,窃得陈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3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
2.2019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许留鑫在本市**路**店门前附近,窃得缪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
3.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许留鑫在本市**小区**幢**号高某某经营的家电维修店门前,窃得高某某摆放的价值人民币120元的空调外机1台;
4.2019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许留鑫在本市**小区**幢**号高某某经营的家电维修店门前,窃得高某某摆放的价值人民币70元的空调风机1台;
5.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许留鑫在本市**小区**幢**号高某某经营的家电维修店门前,窃得高某某摆放的价值人民币120元的空调外机1台。
被告人许留鑫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电动车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缪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许留鑫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留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留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留鑫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留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留鑫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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