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430号
被告人许磊,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镇**村**号。因诈骗,于2017年10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许磊在瑞安市等地使用其1505898****,1599077****两个手机号码注册多个滴滴账户或盗用他人的滴滴账户呼叫滴滴网约车,谎称其公司发票报销需要,要求滴滴司机在订单中添加附加费40元或99元,让滴滴司机向其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额的附加费,被告人许磊则通过不支付订单费用由滴滴公司垫付订单费用给滴滴司机,或先支付订单费用再向滴滴公司恶意投诉返回订单费用,继而向滴滴公司骗取附加费或订单费。经查,被告人许磊通过上述的诈骗方式,共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11468.44元,其中附加费为8486元。
被告人许磊于2020年7月21日在瑞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滴滴订单截图、授权委托书、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告、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何某某、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张某乙、苏某某、董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磊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电子勘验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微信交易记录光盘、滴滴订单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磊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琴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许磊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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