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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秀文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许秀文,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秀文曾因犯强奸罪,于1980年6月被江苏省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5月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11月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许秀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秀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许秀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秀文,听取了被告人许秀文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秀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许秀文驾驶摩托车到涟水县朱码街道河网街移动营业厅门前,窃得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座垫下人民币26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许秀文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秀文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涟水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秀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秀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秀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秀文现取保候审于住;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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