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许移武,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吸食毒品,2013年8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2014年10月29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移武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 月8日晚上,被告人许移武在岳阳县**镇***KTV 内与朋友喝酒唱歌,23时许,一行人员准备到**镇集镇上吃夜宵,于是许移武驾驶自己的小车(浙G****5,许移武机动车驾驶证因吸毒被吊销)先行到达**集镇“**夜宵店”外等候朋友来,等了几分钟因朋友没有来,许移武便驾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将马某某停在路边的汽车(湘F****6) 撞了一下,经双方协商,许移武赔偿了马某某200元钱。随后许移武驾车离开时,又撞了马某某的车一下,许移武担心自己酒后驾车被查,遂驾车离开现场。此时,黄某甲刚将车停在该处准备进**夜宵店,听到车辆被撞的声音,以为是自己车辆被撞了,黄某甲的弟弟黄某乙便到夜宵店喊了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某等人从夜宵店追出来,在十多米远的集镇十字路口围住正在等红灯的许移武的车,不准许移武车辆离开,许移武下车后,黄某丁等人说“你撞了别人的车还跑,你还这么嚣张”,许移武便推了黄某丁一下,双方互相殴打对方,许移武用拳头在黄某丁的眼部和鼻子上各打了一拳,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乙等人上前将许移武按倒在地,许移武爬起来后,用拳头在黄某丙嘴巴上打了一拳,之后许移武又用拳头殴打了黄某戊脸部,将黄某戊眼镜打落,致其脸部受伤(未作伤情鉴定),后许移武驾车离开现场时,被***派出所民警控制。经鉴定,黄某丁鼻骨骨折、皮肤挫伤,评定为轻微伤;黄某丙左第一切牙冠折并左下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岳阳县公安局委托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许移武当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78mg/100ml,定性为阳性。
案发后,许移武赔偿了黄某丁10200元,赔偿了黄某丙12000元,黄某丙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移武醉酒驾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且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许移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4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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