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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红顺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许红顺,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某出租房,于200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于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红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许红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塘湾村228号房屋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两台手机(分别为华为畅享9Plus手机、红米note4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443元),现金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到案经过;2、证人柏某某、许某光、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红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处警、现场勘验、审讯视频;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红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红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振忠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1. 被告人许红顺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册10张。

3. 《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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